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室,现住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7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同年7月28日被社区戒毒;又因吸毒,于2016年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8月1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6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6月20日至6月23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租赁的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多次容留钱某某、范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0日夜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租赁的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钱某某、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21日上午至下午,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租赁的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钱某某、范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21日晚上至22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租赁的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钱某某、范某某、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租赁的灌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钱某某、范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戎某某、范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故意毁坏财物
2020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灌南县**镇**小区内,为逃避公安机关传唤,在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被堵的情况下,指使钱某某驾车逃跑,后钱某某驾车将薄某某、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撞坏后逃离现场,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8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证言;
3.被害人薄某某、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75 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灌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 立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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