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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妨害公务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2********,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市场发展公司办公室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塘 ******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坐在在本市姑苏区上塘街农业银行附近路边,遂有路人报警。民警章某某出警至现场处置,郭亮将顾某某扶到路面休息,后被告人顾某某以脚踢、打耳光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对民警章某某赔礼道歉,章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陆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姑苏区****号 ****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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