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0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6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珠海市公安局前山派出所报案,称在珠海市前山*********KTV被人殴打,民警龚某某、黎某某宇某某辅警陈某某在办事大厅内向被告人顾某某与曾某某询问被人殴打的情况时,被告人顾某某与曾某某大声质问在场民警,态度恶劣,民警让被告人顾某某和曾某某进询问室做笔录时,均不配合制作笔录,无理取闹长达一小时,期间多次与民警发生肢体碰撞。民警再次安排制作笔录时,被告人顾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肘部推撞辅警陈某某,致陈某某的头部撞到墙上,造成左眼角受伤流血。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贝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某、江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