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 年**月**日**时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街道**路**北路路口附近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路面监控、抓拍照片等;
2.证人韩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妨害公务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 年**月**日** 时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以南100 米处时,遇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星交警中队民警王某某带领警辅吴某某、徐某某等人设卡检查,被告人顾某某拒不服从停车指令,驾车加速冲撞设卡隔离片逃离现场,造成隔离片损坏,并致被害人吴某某左脚受伤。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撞坏隔离片3块(系照片);
2.书证:人民警察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政维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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