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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72********,苗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失火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其丈夫罗某甲从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大寨组家中出发前往桃子坳自家土地中除杂草,到达后罗某甲发现没有带收集杂草用的钉耙便返回家中拿工具。13时许罗某甲离开后顾某某用打火机点火焚烧土中的杂草,在焚烧杂草的过程中因天气干燥,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将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桃子坳处的老歪坡(山名)、盖磐石(山名)等山上的山林烧毁。经福泉市林业局现场调查,此次山林火灾总过火面积达237.2亩,其中林地面积为233.9亩,土地面积为3.3亩,其中公益林面积87.7亩,商品林面积146.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身份户籍信息、扣押物品证据清单及笔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4、福泉市林业局调查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用打火机焚烧土中杂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15.8公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再现场积极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顾某某积极对所烧毁山林进行补植补种,并得到了被毁林地权属人们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任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处所: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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