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林口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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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018年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鹤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向阳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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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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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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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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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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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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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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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9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向阳区红军路邮局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属于醉驾。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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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能够如实供认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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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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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国斌 检察官助理:王鉴洋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向阳区**楼**单元**室其居住的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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