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在漳平市桂林街道一排挡饮酒。至29日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闽F*****小型普通客车从排挡离开,沿和平南路往漳平二中方向行驶,至和平南路与林隆北路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黄某某驾驶的左转弯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懂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被告人顾某某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36mg/100mL,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88mg/100mL。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某和黄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被侦查人员传唤至漳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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