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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兰州,白银市白某某****小区*****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00时19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书店旁边的巷道出发,沿**路**公园**路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取证照片等书证;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楹倩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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