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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住金昌市金川区**号**栋**楼**室,无业。2002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金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甘******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沿G570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23Km处时,因观察瞭望不周致使该车左前角与正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大失血,于2019年10月3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宁远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观察瞭望不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丽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2125**** ;

2.侦查卷一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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