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1********,汉族,专科文化,系遵化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住河北省遵化市**镇**胡同。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冀B*****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第二中学东校区西侧时,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并临时停靠在路北侧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顾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6.40mg/100ml。案发后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道路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梅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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