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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大街**城**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15时24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X05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054县道52公里800米附近时突然掉头,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34.6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现场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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