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131977********,大专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20年7月7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驾驶证超分、逾期未审验状态下、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1号“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壳牌加油站以北快速路主路入口处,其车前部右侧与隔离墩接触,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3.7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3、户籍信息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电话号码:1822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