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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国电**热电公司供热分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某某**小区物业**楼(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周家镇****委)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23时56分许, 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9****号机动车沿吉林市丰某某滨江中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高某某、于某某证言;

(三)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工作纪实、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详细信息等;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喜成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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