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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8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9********,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街道**村**组,住凯里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贵H****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市欧瀑村往市区方向行驶,21时20你许,当车辆行驶至金山大道900米州法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抽血。顾某某的血液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209.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德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家,电话1588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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