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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绥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6号丰田汽车从绥滨县绥滨农场**连出发返回绥滨县**镇途中,车辆沿着绥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丹阿公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着丹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时某某(女,47岁)驾驶的黑H****9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黑H****9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时某某及该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将顾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姜力力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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