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甘HS****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宾馆巷口时遇到交警查车,当交警对其车辆拦停时,顾某某驾车逃入宾馆东侧巷内,与巷内停放的甘HR****号小型轿车和甘HS****号轻型栏板货车先后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顾某某遂后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10mg/100ml。2020年4月2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寇某某、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顾某某与被害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寇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