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监利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现场查获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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