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寿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指定管辖决定,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寿县炎刘镇石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桥大道交叉口时追尾撞上戴某某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正在等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被告人顾某某被带至寿县炎刘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5月28日,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1.7mg/ml。
事故发生后,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顾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1日,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戴某某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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