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81198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韩城办**村**组,现住河南省禹州市银川大道**小区**期**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越野车,沿登封市区大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禹路与太室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顾某某静脉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56.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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