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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11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正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阜平县****路段先后与被害人张某停放的小型轿车(车号为“P*****)和被害人贾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车号为“京Q*****”)发生事故。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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