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高速交警西柏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沿西柏坡高速超速行驶至西柏坡方向7公里+150米处时,变更车道时与杜某某驾驶的军牌号SZ*****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后逃离现场,当顾某某驾驶车辆经过霍寨收费站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93mg/100ml。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4.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1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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