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5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27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纸店镇**村**号,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9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灰色小型面包车冀E*****沿建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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