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高中文化,现住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因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宁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苏源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沿苏源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苏CD****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交通事故的对方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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