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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昆山市**镇**村**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苏E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沿昆山市锦溪镇普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甸港桥西侧路段处,车辆前部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苏EZ****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顾某某倒地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1mg/100m1。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路面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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