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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顾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供销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9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25分左右,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L1****小型普通客车,沿扬中市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子中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

2020年1月4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L1****小型普通客车,在扬中市**镇**村**组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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