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东莞市**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9日00时50分,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1mg/100mL)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从东莞市莞太路往向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莞城区高第街与解放路红绿灯路口对出时,车头与从向阳路往莞太路在等候红绿灯的粤S9****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粤S9****驾驶人何某某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7月30日,莞城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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