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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顾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东吕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侦查人员查获。2019年10月11日,经检验,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1±9.6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9年10月17日,顾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检测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检察官助理:白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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