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4********,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鲁D****1大众三厢轿车,从本市东某某杨北路建材城出发,沿津芦线向东行驶至东丽湖华侨城门口处与冯某某驾驶的白色冀B****J马自达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道事故。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9月30日顾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35000元,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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