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属区**栋**单元**室,2007年7月1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黑A****2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属区**栋**单元门前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停在路边乔某甲驾驶的黑AW****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撞损,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顾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4.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乔某甲、乔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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