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37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路**号**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B8****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台州湾新区**路与**路路口往西约2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22722****)。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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