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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81********,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38弄小区内2号楼附近,与停放在小区路面牌号为沪******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小区保安胡某某通知沪******小型客车车主黄某某到场,后黄某某拨打110报警。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顾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顾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苏******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758元,造成沪******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4148元,顾某某事后对事故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洪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获经过》、查获视频、道路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以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

4.事故车辆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的苏******的小型客车碰撞牌号为沪******的小型客车,造成交通事故以及物损情况。

5. 《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反馈函》,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已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和涉案车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杰

                                检察官助理: 杨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0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6.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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