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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路**号**排**室,住山东省博兴县**街道**村。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暂未接受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M*****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云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街道**村,联系方式1515432****;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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