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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垛庄镇垛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小峪子村路段时,因道路行驶问题,与后方驾驶鲁******号“江淮牌”中型仓栅式货车顺行的赵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2545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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