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家园**幢**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途经**路高架,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包河**与**路交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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