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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路**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53分,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湖西路向碧桂园依云雅筑小区方向行驶,行至碧桂园依云雅筑小区门前时,碰撞同方向由被害人冼某某驾驶的桂A3****号小型轿车,致使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顾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案件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雯婷

                                               检察官助理 彭晴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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