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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1时,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豫J*****小型普通客车从濮阳县鲁河镇顾头村行驶至濮阳县新南环路,沿新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9省道,又行驶至南杨什八郎村西发生侧翻,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贵谦

检察官助理:闫舒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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