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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甘肃省**县**镇**村**社**号,户籍地甘肃省**县**镇**村**社**号,个体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人顾某某因危险驾驶机动车辆被**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为了驾驶机动车辆,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从酒泉运货到成都,在**省**的**停车场外路边栏杆处看到办证广告,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办理假证费用为200元,后添加对方的微信,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2小时后在**停车场外边收到了一本伪造的署名顾某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给付对方200元现金。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鲁GE****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敦煌市***公安检查站时,顾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检查,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查询顾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复函、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现场查获图片;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多次无证驾驶被处罚,建议对其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花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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