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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介绍卖淫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324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经被告人顾某某事先联系、介绍,蒋某(女,2003年**月**日生)和于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路汉庭酒店8360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向被告人顾某某给付嫖资人民币(下同)1000元。被告人顾某某从中给付蒋某800元,余款200元用于两人的共同支出。

2.2019年8月31日晚、9月1日凌晨,经被告人顾某某事先联系、介绍,于某某驾驶汽车载乘蒋某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春雷居委春鑫路东尽头处后,两人在汽车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向蒋某给付嫖资1000元。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在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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