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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道**号-**-**,现住咸安区**村**组**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7 日20 时53 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鄂L***** 号小型轿车沿马柏大道往岔路口方向行驶,车行至马柏大道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由右至左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某撞倒,致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2019年12月10日,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已支付,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镇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郑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书2份;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1张;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检察员助理:邹丹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咸安区********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9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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