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宿舍**幢**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何勤和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00时23分,酒后超速驾驶苏MW****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钟某某邹区镇振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凌路路口时,与前方同车同方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尾部发生相撞,之后又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李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冯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宿舍**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