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37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城尚品小区北门斑马线路段时,与沿斑马线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查证后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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