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贵A****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徐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害人徐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告人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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