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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葛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 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30mg/100ml)后准驾不符驾驶葛某某乘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乡**村**庄三叉路口时,由于操作措施不当,撞到路西黄某某的房屋外墙,造成车辆受损,顾某某受伤,葛某某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顾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张海燕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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