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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无,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顾某某于1981年8月19日因抢劫罪被德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10分许,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月形村3组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碰撞到本案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致使二轮车主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隆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及证据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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