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4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常熟市**镇**村**浜**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7时53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归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徐归路208号振新纺织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所驾常熟085****二轮电动车相遇,因避让不及致被害人李某甲所驾二轮电动车向左侧翻,被害人李某甲与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相撞,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死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玲燕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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