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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街道**路**号)。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因饮酒驾驶被南京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全椒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任某某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魏某某受伤。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任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魏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现场电话报警并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给付被害方谅解费11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街道**路**号,电话:1735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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