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和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5时许,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三泉路路口时驶入中心隔离绿化带,撞击在绿化带人行横道内等候通行的行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当场死亡,路政设施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顾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等候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到案记录》、《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顾某某无前科劣迹。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唐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20]痕鉴字第378-1号、第378-2号;第378-3号)证实,悬挂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沪******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碰撞;沪******小型普通客车肇事过程中行驶速度介于44公里每小时至48公里每小时之间。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事故照片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5.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
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车辆办理了商业保险。
7.《公安内部网络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8.《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确认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已通过商业保险赔偿对绿化、电信公共设施造成的物损。
10.被告人顾某某供述证实,其对案发当时交通肇事致他人当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170****;
取保候审处所:本区**路**弄**号**室)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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