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9********,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天然气管道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住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台高速北京方向行驶,在济宁曲阜段追尾碰撞张某某驾驶的鲁******重型仓栅式货车,致苏******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乘车人仇某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乘员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仇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曲阜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仇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仇某某的近亲属对顾某某表示谅解,截至2019年7月4日,顾某某赔付仇某某近亲属共计605000元。2019年7月2日、8月20日,仇某某的父母、妻子分别出具书面说明,撤回对顾某某的谅解。2019年7月22日,被害人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丹
助理检察员:陈瑜彤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扬州市江都区**;联系电话:1305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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