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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泸西县**乡**村**房(二期)**栋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辆左后轮碾压到路边的学龄前儿童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认定,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某乙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顾某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92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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