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时51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路**路交叉口北50米处,与在机动车道内暂停的机动三轮车及车主范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范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顾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3mg/100ml。2020年3月21日7时许,顾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